“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將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必備的組成部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時,必須充分考慮建設用地條件;凡沒有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者未考慮建設用地條件而批準使用土地和建設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中作如上表述。 日前,我國大部分地區逐漸進入汛期,部分地區進入地質災害易發期,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時有發生。影響極大的武隆山體滑坡,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為切實做好當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中要求各地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必備的組成部分。目前尚不夠完備的,要限期按照國家有關規范進行補充。對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城市,要結合地質災害調查和評價工作,對城市規劃的有關內容進行一次檢查。對城市規劃區內地質情況尚不清晰的,必須加強補充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時,必須充分考慮建設用地條件;凡沒有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者未考慮建設用地條件而批準使用土地和建設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在有可能發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險的斜坡上進行修路、建房、開礦、取土等工程活動,必須事先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工程勘察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勘察設計、施工,杜絕人為活動誘發地質災害情況的發生;在平原地區從事上述活動的,也應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巖溶塌陷、土洞等隱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對已經修建的工程,要堅決采取補救措施,防止發生地質災害。 《意見》還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近期內對地質構造復雜的城鎮建筑物的地質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排除隱患。對發現的危險點和群眾提供的險情發現的危險點和群眾提供的險情線索,要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危險地區居民的轉移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危險大的高陡邊坡,由責任主體排查和采取防治措施。 轉自(中華建筑報 (作者:關麗莘) |